有没有办法保证析构函数的相对顺序?
Is there some way to guarantee relative order of destructors?
如果我有类似的东西:
auto foo=Foo(Bar())
在 Foo 的构造函数采用对 Bar 的常量引用的情况下,有没有办法确保在 foo 的作用域结束时,Bar 的析构函数不会在 foo 上的析构函数之前被调用,以便即使在 foo 的析构函数中对 Bar 的引用仍然有效?
析构函数的相对顺序是有保证的。
auto foo=Foo(Bar());
由于Bar()
是临时的,因此保证在表达式的末尾被破坏:又名分号。 您绝对可以保证Bar
在foo
之前被销毁。
没有办法延长这个临时的生存期,你必须复制它(可能通过移动它(。或者:
{
Bar b;
auto foo=Foo(b);
}
由于单个作用域中的对象以与构造相同的顺序销毁,因此由于这些对象位于同一作用域中,因此b
将在销毁foo
后销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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