具有受保护析构函数的类数组的动态分配

Dynamic allocation of class array with protected destructor

本文关键字:动态分配 数组 析构函数 受保护      更新时间:2023-10-16

如果我定义了一个类似的类

class A {
protected:
~A(){ }
};

然后我可以动态地分配个人以及像这样的对象阵列

A* ptr1 = new A;
A* ptr2 = new A[10];

然而,当我为这个类定义构造函数时

class A {
public:
A(){}
protected:
~A(){ }
};

然后我可以用创建单独的对象

A* ptr = new A;

但是当我尝试用动态分配对象数组时

A* ptr = new A[10];

编译器(gcc-5.1和Visual Studio 2015)开始抱怨A::~A()无法访问。

有人能解释一下吗:-

1-为什么定义构造函数和未定义构造函数的行为不同。

2-当构造函数被定义时,为什么我被允许创建单个对象,而不是对象数组。

根据C++11,§5.3.4¶17:,拒绝具有受保护析构函数的数组-new是正确的

如果新表达式创建了一个类类型的对象或对象数组,则对分配函数、解除分配函数(12.5)和构造函数(12.1)执行访问和模糊控制。如果新表达式生成了一个类别类型的对象数组,那么对析构函数(12.4)执行访问或模糊控制。

(增加了强调;C++03,§5.3.4¶16中使用了几乎完全相同的措辞;C++14移动了一些东西,但这似乎并没有改变问题的核心-参见@Baum mit Augen的回答)

这是因为new[]只有在构建了所有元素的情况下才成功,并且希望在其中一个costructor调用失败的情况下避免对象泄漏;因此,如果它成功地构造了前9个对象,但第10个对象由于异常而失败,那么它必须在传播异常之前销毁前9个。

请注意,如果构造函数被声明为noexcept,那么逻辑上就不需要这个限制,但标准在这方面似乎没有任何异常。


因此,在第一种情况下,gcc在技术上是错误的,就标准而言,这也应该被拒绝,尽管我认为"道德上"的gcc做了正确的事情(因为在实践中,A的默认构造函数不可能抛出)。

事实证明,gcc在这里是不正确的。在N4141(C++14)中,我们有:

如果新的表达式创建了一个类类型的对象数组,析构函数可能会被调用(12.4)

(5.3.4/19[expr.new])和

A如果可能被调用的析构函数被删除或无法从上下文中访问,则程序格式错误调用的。

(12.4/11[class.dtor])。因此,应该拒绝这两种数组情况(Clang确实做到了,直播。)

原因是,正如其他人和我以前错误的回答所提到的,类类型元素的构造可能会因异常而失败。当这种情况发生时,必须调用所有完全构造元素的析构函数,因此析构函数必须是可访问的。

当分配具有operator new(没有[])的单个元素时,这种限制不适用,因为如果单个构造函数调用失败,就不可能有完全构造的类实例。

我不是一名语言律师(非常熟悉该标准),但怀疑答案与Baum mit Augen早些时候给出的答案一致(已删除,因此只有那些有足够声誉的人才能看到)。

如果后续数组元素的构造失败并引发异常,则需要删除已构造的元素,从而需要访问析构函数。

但是,如果构造函数是noexcept,则可以排除这种情况,并且不需要访问析构函数。即使在这种情况下,gcc和clang仍然会抱怨,这很可能是一个编译器错误。也就是说,编译器没有考虑到构造函数是noexcept。或者,编译器可能在标准中,在这种情况下,这闻起来像是标准中的缺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