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++中的三法则
Rule of Three in C++
我读过《三法则,什么是三法则?》总结如下:
如果需要显式声明析构函数、复制构造函数或复制赋值 运算符自己,您可能需要显式声明所有三个。
我的问题是:在C++应用程序中,我有一个管理资源的类(有一个处理删除指针的析构函数)。我知道应用程序到处都使用赋值运算符,但我绝对确定在复制构造函数的应用程序中没有用法,即类型Class c(..); Class d(c);
的用法,所以在这种情况下,我仍然需要同时实现赋值运算符和复制构造函数吗?还是仅分配运算符就足够了?赋值运算符是否有可能以某种方式使用复制构造函数?
欣赏你的想法。
如果您知道不会使用复制构造函数,则可以通过将其设为私有且未实现来表达这一点,因此:
class C
{
private:
C(const C&); // not implemented
};
(在 C++11 中,您可以使用新的= delete
语法)。也就是说,只有在您绝对确定永远不需要它时才应该这样做。否则,您最好实现它。重要的是不要只是保持原样,因为在这种情况下,编译器将提供一个默认的成员复制构造函数,这将做错误的事情 - 这是一个等待发生的问题。
在某种程度上,这取决于类的用途 - 例如,如果您正在编写一个属于库的类,那么出于一致性原因,实现复制构造函数更有意义。你不知道你的类将如何使用。
我绝对确定在复制构造函数的应用程序中没有用法,即类 c(..) 的用法;类 d(c)
您是否知道以下代码
Foo c;
Foo b = c;
调用复制构造函数而不是赋值运算符?为了安全起见,我会实现复制构造函数。
在几乎所有情况下,编译器都会为你生成这些方法,你不需要做任何事情。但是,如果隐式生成的复制构造函数/赋值运算符不能执行您想要的操作,并且从设计角度来看,您的类能够被复制是有意义的,则应显式提供复制 ctor 和赋值运算符,无论您是否同时使用它们(作为良好做法)。
如果在设计方面,您的类是不可复制的,则可以声明但不定义复制 ctor/赋值操作。
-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